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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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成都市寄递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体规定)寄递安全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依法治理、科技兴安和共建共治,夯实寄递安全基层基础,推动寄递安全高水平管理。从事寄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业务经营、接受寄递服务以及对寄递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5-03-17 | |
| 成都市林长制规定 (目的依据)为了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适用本规定。 (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林长制,是指分级分区域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责任区域内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本规定所称林业园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草地、湿地、城市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 (遵循原则)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5-03-20 | |
| 鄂州市城镇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的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减排、综合利用、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改善区域水环境,提高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城镇排水与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4-07 | |
| 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海域内使用船舶从事休闲旅游、休闲渔业、休闲体育等海上休闲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核定乘员(含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12人以下的船舶。 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主管、企业主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 | — | 2025-03-14 | |
| 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在南沙区便利执业,根据《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行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港澳专业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4-18 | |
| 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安全、源头监管、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4-13 | |
| 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动深度节水控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节约用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落实水资源刚性约 | 酒泉市人民政府 | 2025-03-14 | |
| 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发挥水文的基础支撑作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5-03-21 | |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以及有关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件。 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规范的具体事项为:(一)执行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2025-04-14 | |
| 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鼓励农村地区积极探索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模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2025-03-19 | |
|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北江干(支)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应急搜寻救助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与数智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5-04-14 | |
| 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主、社区协调、政府引导、节约空间、保障安全、规范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2025-03-27 | |
| 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铜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穆嵘坤2025年5月9日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 | 铜仁市人民政府 | 2025-04-09 | |
| 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优化标志性商圈业态、功能和服务,促进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江汉路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南至沿江大道,北至京汉大道,西至中山大道六渡桥,东至中山大道南京路,包括江汉路步行街周边支路构成的区域。本规定所称江汉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南起江汉关,北至京汉大道,包括江汉路干道和联通道,干道两侧障碍线以内的相关路段,以及上述干道、路段两侧建筑物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的区域。步行街区、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江汉区人民政府会同江岸区人民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5-04-22 | |
| 忻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忻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忻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 | 忻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3-14 | |
| 宜昌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向公 | 宜昌市人民政府 | 2025-04-21 | |
| 浙江省促进涉外商旅往来人员生活便利若干规定 为了完善涉外商旅往来人员生活便利措施,提升涉外服务水平,营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投资、商贸、旅游、学习、人才引进等依法出入境的外籍人员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统筹发挥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边防检查机关以及人民银行、金融监 | — | 2025-03-24 | |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等聚落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 | — | 2025-04-15 | |
|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符合相关条件后,经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定,由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将失信信息从信息主体信用档案中依法予以删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是指公共信用信息提 | — | 2025-03-18 | |
| 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社会参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2025-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