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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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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010-11-27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住宅合作社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包括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在人民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自愿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任务是:筹集资金,建设住宅,并对建设的住宅(以下简称合作住宅)进行分配、维修和管理。 住宅合作社遵循“个人集资、单位资助、政府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资金自求平衡。 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进行建社审批、工作协调与指导,对执行
2010-11-27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
2010-11-27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为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含2000吨)的用水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负责对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和验收进行管理监督。 三、本规定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用水单位对本单位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分析的工作。 水量平衡测试应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技
2010-11-2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省属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
2010-11-29
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拉萨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西藏综合改革的试验区、特色产业的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环境优良、劳动关系和谐、综合服务功能全面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经济园区,充分发挥其窗口
2010-11-28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公共广场正常秩序,保证广场地区市容、绿化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场所以及经市政府划定属于公共广场管理范围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广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广场由禁止下列破坏、损毁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占用绿地,在绿地内挖坑取土;(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三)践踏草坪、花坛;(四)损毁绿化设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场内禁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0-11-29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部门确认和公布。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组织养护工作。 市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0-11-29
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及时地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报设施是指专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线缆、设备用房及配套有线电路、防雨棚(罩)等设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警报设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0-11-29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为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社会急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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