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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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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0-11-06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和发展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千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是在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野生动物均须保护(详见野生动物保护目录附件)。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是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措施。 对各类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和繁殖的栖息环境,应认真保护。 凡是进入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不准携带猎枪、气枪等猎具,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狩猎。 对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0-11-06
鞍山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我市城乡绿化步伐,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绿化委员会是所辖区域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机构,负责编制规划、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凡常住我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0-11-06
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和平时开发利用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本规定所指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业,外省、市在鞍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0-11-06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含粘土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0-11-06
鞍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办法
为了及时协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均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不一致或因越权执法等情况而对适用法律、管辖、程序等产生的争议行为。 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0-11-06
鞍山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定,是指重大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剥夺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罚没财产数额较大等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市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0-1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水产资源,发展淡水渔业生产,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一切江河、水库、湖泊、池塘、山塘等水域及其养殖水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水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保护对象和措施 对下列品种的亲鱼、幼鱼和名贵水生动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一)鲩、鲢、*(*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用”)、鲤、鲮、鲫、青鱼、桂花鲮(青衣)
2010-11-15
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区长,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市人民政府出机构主任,市人民政府部门主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0-11-11
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
为了保障本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支持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义务,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本市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任务。 本市驻军经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应报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备案,经公安、粮食部门办理人户和粮油供应关系后,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计划调控与双向选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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