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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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为加强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促进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为改革开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主管石家庄航空口岸工作。 省口岸办派出的驻石家庄航空口岸办事处(以下简称口岸办事处)负责对石家庄航空口岸有关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监督和协调。 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海关、民航、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一般由口岸办事处召集,口岸有关部门现场负责人参加;必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下同)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及其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逐步拓展对老年人的优待项目和优待范围,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 | — | 2024-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