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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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八次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8-05-16 | |
|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建立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专款专用,抚恤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县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 | — | 2008-05-28 | |
| 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储备,以保障集中统一供应土地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 | — | 2008-05-23 | |
| 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维护井具设施完好,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范围内井具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井具设施,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照明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座。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工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8-06-02 | |
| 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维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是指在公共场所设置的,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其组合来表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或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监督管理工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8-05-30 | |
| 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 为及时、高效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境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处置、救援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救援与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和省、市、县之间,相邻省、市、县之间,有 | — | 2008-05-20 | |
|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有关部 | — | 2008-05-28 | |
|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 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8-05-19 | |
| 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8-05-15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异地从事务工、经商以及其他活动,且居住30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口(以下统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或者因公出差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 | — | 2008-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