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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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天安门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对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天安门地区是指东起国家博物馆东侧,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不含西侧便道),南起正阳门箭楼南侧便道,北至故宫午门的区域。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管理工作。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对有关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 — | 2008-03-31 | |
|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市政、建设等有关部 | — | 2008-04-03 | |
| 大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三)客房与旅馆内的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8-03-31 | |
|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房地产进行转让、出租的,除本办法 规定外,均须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土地收益金:(一)按市政府规定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二)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职工出售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8-03-31 | |
|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交通路网完好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 — | 2008-04-07 | |
|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8-03-26 | |
|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保证测绘成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及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进行的天文测量 | — | 2008-04-03 | |
|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 总则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管理采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对虫草采集活动实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自治区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虫草 | — | 2008-03-26 | |
| 西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天气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雪、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 | — | 2008-03-26 | |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2008-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