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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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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造、保管、使用和拆迁测量标志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建造在地上、地下和建筑物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三角点、卫星定位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形变监测点、界址点的觇标、
2008-03-25
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消防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专项规划篇章和单独编制的消防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编制的规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
2008-03-25
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区的地名管理工作,适应区内外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瀑布、沙滩,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凡属本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农林牧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牌
2008-03-24
西藏自治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有效制止乱罚款,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依照行政处罚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开办代收罚款业务的代收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机构应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上一级中国人民
2008-03-25
西藏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西藏社会安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大安
2008-03-25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
2008-03-24
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前述企业以外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法,另行规定。 自治区和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
2008-03-25
西藏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是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2008-03-25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特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2008-03-25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投诉。 法制工作机构内应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并将电话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投诉: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未履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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