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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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34号《营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2月19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2023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营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 | 营口市人民政府 | 2023-12-19 | |
| 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复议、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本办法中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 | 芜湖市人民政府 | 2023-12-18 | |
|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强降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暴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气 | — | 2023-12-19 | |
| 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绿道管理,建设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管理相关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功能的廊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绿道管理协调机制,将绿道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综合考核。绿道建设、维护等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 | 衢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2-17 | |
| 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23-12-18 | |
| 漯河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河、湖、湾、沟、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市、县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街路巷名称;(五)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台、站、港、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渡口、 | 漯河市人民政府 | 2023-12-15 | |
|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23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治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2-15 | |
| 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活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级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审 | — | 2023-12-19 | |
| 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对其进行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总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属地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23-12-18 | |
| 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市、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3-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