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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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规定。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固定宣传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使城市雕塑建设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均按本规定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 建设城市雕塑,由建设城市雕塑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市园林绿化部门同意后,再报城市规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铺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水口等(以下统称检查井)的井盖,均按本规定管理。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综合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交通、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等主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市和区、县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制止分散插建楼房,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和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 在已按规划建成的完整楼房区,禁止插建楼房,并严格控制添建其它房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可以新建、改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其新建房屋的高度,一般不得超过6米。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没有总体规划方案,不得申报项目。 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对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价格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确认。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价格需要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确认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实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若干规定 为加强本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发展水产事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及其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均应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加以保护。 市农业局是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 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及监督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游人乘船安全,作以下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禁止无照 | — | 2007-11-23 | |
|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7-11-22 | |
| 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正常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有采矿活动的乡(镇)可以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建设、规划、环保、国土、水利、交通、农林、公安、工商、劳动、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7-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