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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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一经划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规定的各项内容,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省民政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 | — | 2007-04-08 | |
| 哈尔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7-04-16 | |
|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为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 法律、法规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 — | 2007-04-22 | |
|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鼓励劳动模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市(行署)、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管理机构,由同级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财政等有关组织和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劳动模范推 | — | 2007-04-18 | |
|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并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采取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监督等综合措施,共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建立有利于女孩成长及女孩家庭发展的社 | — | 2007-04-10 | |
|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保管、汇交、提供测绘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包括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行政区划界线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 — | 2007-04-09 | |
|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适用本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 一、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 | 2007-04-14 | |
|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为加强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下列树木:(一)树种珍贵、稀有的;(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50年以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树木或者具有特别价值的树木。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07-04-13 | |
| 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 | — | 2007-04-18 | |
| 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 为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新水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供水、工业供水和农业供水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资金建设 | — | 2007-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