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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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 | — | 2007-03-30 | |
|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本条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 | — | 2007-03-20 | |
|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 、 获得扶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给予贫困残 | — | 2007-03-30 | |
|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07-03-13 | |
| 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 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市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07-03-06 | |
|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 | — | 2007-03-29 | |
|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2007-04-03 | |
|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及对其执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和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7-03-01 | |
| 太原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道路范围内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井具设施(以下简称井具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消防、园林、房地产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座、进水口等设施。 市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质量技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07-03-30 | |
| 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雪、暴雨、大风、雷电、冰雹、沙尘、低温、霜冻、结(积)冰等直接造成的天气、气候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火灾、植物病虫害、流行疫情、环境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减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 | — | 2007-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