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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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资金的投入。 市、县(市、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2023-12-12 | |
|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 (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奖励导向) 本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的奖励。 (奖励原则) 科学技 | — | 2023-12-13 | |
|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供热用热活动,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供热用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开展咨询、宣传和教育;(二)配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草拟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城市供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2-12 | |
|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 | 锦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2-11 | |
| 吉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为规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城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的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3-12-12 | |
|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 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适用本规定。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当事人的申诉、检举;(二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3-12-12 | |
| 吉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公正、公开、规范执法,防止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3-12-12 | |
| 吉林市旅游奖励办法 为发挥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对我市旅游的推介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本市景区(点)旅游的,适用本办法。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奖励工作。 旅游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旅游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旅游奖励分为旅游人数累计奖励和旅游大团队奖励。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年度内向本市累计输送或者招徕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可以获得旅游人数累计奖励。奖励标准为:(一)输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3-12-12 | |
|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 | — | 2023-12-13 | |
| 哈尔滨市政府立法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关于政府立法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立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研究决定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司法行政部门负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3-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