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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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腾退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 | 襄阳市人民政府 | 2024-11-12 | |
| 天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管理和诉求办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过12345电话以及配套设置的网站、微信等渠道综合接收、直接答复和派发、督办有关诉求的公共服务平台。 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办理、协同联动、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接收、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 | — | 2024-11-12 | |
|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华侨捐赠工作发展,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自愿无偿向本市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活动。 捐赠财产用于下列公益事项: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 | — | 2024-11-12 | |
| 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各类危险化学物质或者物品。本办法所称专用车辆,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法律、 | 东营市人民政府 | 2024-11-11 | |
|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对非渔业、非体育船舶受电设施安装 | 沧州市人民政府 | 2024-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