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由本市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 — | 2006-01-14 | |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 | — | 2006-01-06 | |
|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自治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自治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从事和参与自治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自治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 | — | 2006-01-20 | |
|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为了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八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 | — | 2006-01-07 | |
|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为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所列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 | — | 2006-01-12 | |
|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 | — | 2006-01-08 | |
| 沈阳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为加强中、小学校用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建筑物与固定设施、运动场所、绿化区域以及配套的生活设施、生产实习建筑等使用的土地。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规划、城建、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工作。市和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6-01-13 | |
|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白蚁危害地区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白蚁危害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认。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2006-01-06 | |
|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 2006-01-1212:45:12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维护林业和园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本办法所称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林木种子和园林植物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06-01-12 | |
|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为规范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是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和查处。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是指社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06-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