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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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 2005-03-28 | |
|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居住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 | — | 2005-04-01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 为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保护电力企业和用电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 本办法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下列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 | — | 2005-04-09 | |
| 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为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关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05-04-16 | |
| 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 为了正确实施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其解释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是指对规章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明确界限所做出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答复。 市政府统一行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工作。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合理;(二)解释内容符合规章的本意;(三)符合本规定程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05-04-16 | |
| 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 一、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的协调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银川市人民政府是我市行政执法协调机关。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是:(一)两个或者两个以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05-04-16 | |
| 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银川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公开,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都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的工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05-04-16 | |
| 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情节较重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 银川市各级行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05-04-16 | |
|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议考核。 下列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在银的自治区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05-04-16 | |
| 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获得赔偿,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本规定所称事故伤亡人员,是指与煤矿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煤矿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从业人员。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事故伤亡人 | — | 2005-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