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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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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由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对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2004-1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对许可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2004-12-31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等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法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2004-12-28
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含改造、拆迁)的管理工作。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
拉萨市人民政府2004-12-29
青岛市野生鸟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鸟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野生鸟的保护、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等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鸟,是指野外生存的鸟个体或者群体。本办法所称鸟类资源,是指鸟、鸟类产品以及鸟类生存环境。所称鸟类产品,是指鸟的骨骼、皮张、肉、羽、脏器、分泌物、衍生物以及其他任何可辨认部分。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的保护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资源管护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4-12-22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厦门市人民政府2004-12-14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2005-01-04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其处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监督检查原则)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
2004-12-13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市级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其收入收缴、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审计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工作。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4-12-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
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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