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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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 | — | 2004-10-25 | |
|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结核病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4-11-07 | |
|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 为加强对外地驻成都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蓉机构)的管理与服务,促进成都市与外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凡外地在本市设立的驻蓉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驻蓉机构是指外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不含外国、港澳台地区和部队、武警、新闻系统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驻蓉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质监、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工作。 外地政府设立的驻蓉机构在履行派出地政府赋予的职能任务外,应根据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4-11-16 | |
|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按规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 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按照定点 | — | 2004-11-17 | |
|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百分之十的车用燃料。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地)、县( | — | 2004-10-22 | |
| 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的设置、使用行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无线通信交换中心,与无线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采用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 | — | 2004-11-23 | |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 | — | 2004-11-27 | |
| 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 — | 2004-10-21 | |
|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内各区、开发区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灯)、市政设施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广告牌匾照明以及绿化、雕塑、喷泉照明等城市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观的管理。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石家庄市夜景照明管理处和各区城管部门按照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4-11-2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按照本规定享受老年人优惠服务和优惠待遇。 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优待老年人的工作。民政、卫生、建设、司法、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优待老年人的相关工作。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 — | 2004-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