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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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进一步推广普通话规定 为进一步推广普通话,创造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市及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普通话工作。市及县(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推广普通话的宣传教育,组织市民学习、使用普通话。 推广、普及普通话纳入全市各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先进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4-08-23 | |
| 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工鱼礁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国家指定由我省实施监督管理的海域从事人工鱼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工鱼礁,是指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在海洋中设置的构筑物。 人工鱼礁按照功能分为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开放型人工鱼礁。投放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重要渔业水域,用于提高渔业资源保护效果 | — | 2004-09-07 |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本省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700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2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7项(用“*”号注明),自2004年7月1日起,作为临时许可过渡一年,继续实施至2005年6月30日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4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5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 — | 2004-09-02 | |
| 吉林省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需要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办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集中统一联合办理的一种制度。 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便民原则。 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 — | 2004-09-05 | |
|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为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入统一办公场所的,可以由部门窗口办理。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 — | 2004-09-05 | |
| 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 | — | 2004-09-05 | |
|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除本办法 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 | — | 2004-09-05 | |
| 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和经贸合作,规范举办经贸展览会的活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举办经贸展览会,是指特区各单位出境举办,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特区举办各种经济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和技术交流会等。 各单位出境举办经贸展览会或接待外国来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均应提前将出展、来展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贸展览会主管部门批准。出展、来展计划应写明如下内容:出境举办经贸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展):国外邀请单位;单独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博览会;目的和理由;展出时间、地点、内容;展台面积;展团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4-08-26 | |
|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为保护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引导、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或作品的开发和生产。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 | — | 2004-09-13 | |
|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04-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