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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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户口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民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4-07-17 | |
| 甘肃省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办法 为了做好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证引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引洮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做好国家移民政策的宣传和移民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金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洮工程的移民及安置工作。 引洮工程淹没区和 | — | 2004-07-07 | |
| 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李鸿忠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百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为了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清理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具有行政许可性质且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4-07-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 为加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工作、生活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场所,是指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使用或者经常活动的处所。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与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有关的建设、使用、转让、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 | — | 2004-06-30 | |
|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04-07-08 | |
|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 | — | 2004-06-30 | |
|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组织。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报社、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以下简称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介绍、咨询服务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 | — | 2004-07-01 | |
|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务)设施、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和非家庭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本规定 第二条第一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01 | |
|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规范和繁荣民族食品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系指符合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卫生、劳动和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 — | 2004-06-30 | |
|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感染和蔓延,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故意编制或者插入计算机程序中能够修改、破坏系统功能或者抹除部分和全部数据,并能自我复制,且可通过计算机媒体或者网络等途径传播的一组数据代码。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包括生产、科研、销售、维修、出租,下同)计算机及其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由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部门 | — | 2004-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