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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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劳动局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 | — | 2003-12-22 | |
|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 | — | 2003-12-08 | |
|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住房公积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3-12-03 | |
|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有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3-11-27 | |
|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建设、监察、规划、房地产、安全生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建筑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不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3-12-19 | |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 | — | 2003-11-25 | |
|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 | — | 2003-12-18 | |
| 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0月3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2003年12月8日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快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步伐,推动开发区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钦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辖范围为原钦南区龙门港镇的果子山村委会、大番坡镇的亚路江村委会和水井坑村委会的行政区域范围。根据开发区发展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扩大开发区管辖范围。 开发区应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2003-12-08 | |
|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3-12-15 | |
| 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为了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师(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诉:(一)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3-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