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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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的市、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劳动保障、监察、统计、物价、审计、工会等 | — | 2003-06-09 | |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品种繁育、增殖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提纯与繁育结合的原则,保护珍稀濒危品种,稳 | — | 2003-06-25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处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均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驻军有关部门组成,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负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03-06-10 | |
|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 为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平战转换能力,保障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是指国家平时储备和战时调动各种资源,以适应战争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国防动员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国防动员坚持人民战争思想,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提高平战转换、快速动员、持续保障和综合防护能力。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 | — | 2003-06-13 | |
|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地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波及范围、受累人数和危害程度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及相关社 | — | 2003-06-15 | |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管理,为编制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提供科学依据,有效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与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 — | 2003-06-14 | |
|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各类档案馆建设,规范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档案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的档案馆。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集中收集管理本级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文化事业机构。 专业档案馆分为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是集中收集管理专门领域、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部门档案馆 | — | 2003-07-19 | |
| 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3-06-20 | |
|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开展、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等级划分,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划分 | — | 2003-07-17 | |
|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 — | 2003-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