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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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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建设项目,为重大建设项目: (一)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和纳入省级财政管理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省级财政融资资金,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列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发
2003-04-22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
2003-04-26
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快速、有效地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民经济动员是指为满足战时和特殊情况下的国防需要,维持经济秩序稳定,将经济实力转换为国防实力的一系列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民经济动员工作贯彻平战结合、军民兼容、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重点建设、长期准备、逐步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民经济动员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国民经济动员意识
2003-04-11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规划建设、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2003-04-10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登记人员的考核上岗) 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组织。考核合格者,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上岗证书。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 (房屋土地勘测报告) 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出具。其中,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事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 (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的登记
2003-04-23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提高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特别授权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用事业。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公用设施,从事公用事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3-05-01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城区(不含矿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计划,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3-05-08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房产转让管理,维护正常转让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房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产转让,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所有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赠与、继承、划拨;(三)产权调换;(四)以房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五)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产权属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3-05-08
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3-05-08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规划工作。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文物保护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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