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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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小区是指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有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本办法所称环境配套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内为主体建筑服务的户外道路、地面铺装、庭院、绿化、景观小品、挡墙、围(护)栏、环卫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及用房等。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内新建的居住小区,已建成的居住小区不适用本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2-09-05 | |
| 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及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2-09-05 | |
| 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 为加强海防建设和管理,维护本省沿海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沿海地区实行海防管理区制度。凡在本省沿海地区从事与海防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提高海防管理现代化水平。 海防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省海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海防管理工作;沿海地区设 | — | 2002-09-03 | |
|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2-09-10 | |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2-08-29 | |
|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促进我省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美术馆、文化宫、青少年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 | — | 2002-09-19 | |
|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 | — | 2002-08-31 | |
|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为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的城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2-09-09 | |
|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人为破坏、火灾、倒塌的;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大范围人为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和考古工地发生一级文物或者多件二级文物被盗的; (四)未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挖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 | — | 2002-09-10 | |
|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2-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