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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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和防灾救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是指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路、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设施组成的警报报知系统。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应根据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扩大有效覆盖率。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采用无线控制和有线控制相结合,广播、电视 | — | 2002-01-01 | |
|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了依法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 | — | 2002-01-12 | |
|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为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建设项目 | — | 2002-01-13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一、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 | — | 2002-01-07 | |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省建 | — | 2002-01-07 | |
|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其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消费者提供单独项目或者综合项目服务的收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 | — | 2001-12-31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县级以上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等 | — | 2001-12-31 | |
| 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单位、个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限制养犬区域犬类的饲养和经营活动管理。我市的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范围为:(一)五城区各街道;(二)鼓楼区洪山镇、晋安区岳峰镇、仓山区仓山镇、马尾区马尾镇全部区域;(三)晋安区新店镇、鼓山镇、仓山区盖山镇、建新镇、城门镇、螺州镇、马尾区亭江镇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限养区内五城区各街道,鼓楼区洪山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1-12-27 | |
| 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 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停工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止建设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1-12-31 | |
| 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2-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