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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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提高,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种追加教育。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组织示范活动,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各行业、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 — | 2001-03-19 | |
|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 | — | 2001-03-11 | |
|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 2001-03-28 | |
|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县级以上 | — | 2001-03-28 | |
|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定 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 行政处罚 | — | 2001-03-20 | |
|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职工资金用于住房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改深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统一组织的,由政府扶持、职工个人出资合作建造的自用住宅。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其职责是:(一)负责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二)集资款的验资及管理;(三)集资对象及面积的审核;(四)集资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01-04-14 | |
|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 | — | 2001-03-22 | |
| 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城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城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以及出让的前期开发准备等工作。 市土地、计划、城建、规划、财政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01-04-12 | |
|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 (第一批) (2001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 — | 2001-04-10 | |
|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