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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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WTO)的形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除投资项目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以外的各类审批、审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审核、审查等。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省政府及省政府“三定方案”同意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取消、下放、合并、备案、转为服务等方式进 | — | 2001-02-07 | |
|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及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和处分。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市、区、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1-02-23 | |
|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做好本市的防洪工作,制定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市和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防洪(包括防台风暴潮,下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青岛市城市防洪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省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市区域防洪规划、县级市(区)界河、跨县级市(区)河道的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1-02-19 | |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依法批准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协议书及其附图、批复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应当维护作为边界线的道路、河流、沟渠、堤坝等线状地物,使其不受破坏或者改变位置。 为增强行政区域界线的明显特征,经毗邻双方政府同意 | — | 2001-03-01 | |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市级60个行政部门现有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1063项。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第一批取消的374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附:济南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济南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74项) 一、市技术监督局(29项) 1、衡器产品准销审批 2、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 3、产品质量评优 4、商品报验 5、产品推荐 6、产品监制、监销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1-02-05 | |
| 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确保广播电视播放质量,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监测站、收讯台、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具体包括: (一)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发射设施,包括接收与发射机房设备、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卫星发射天线、天线场地及其配套设备等; (二) | — | 2001-02-26 | |
| 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 | — | 2001-03-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到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 | — | 2001-02-15 | |
| 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运动员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竞技体育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体育运动训练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招的运动员。 本省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适用本办法。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的管理工作。计划、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公安、粮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的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支持运动员的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 | — | 2001-01-19 | |
|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为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松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松林分布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 | — | 200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