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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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产品,是指以防伪为基本功能,采用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制成的,能在一定范围内准确鉴定所标示产品真实性的附着产品。主要包括: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标识、标志、包装物、封签、质量保证书、证明书、保修卡等。 以产品防伪为基本功能的查询技术服务网络,也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 | — | 2000-04-25 | |
| 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气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与检测工作。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劳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事项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一)油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0-04-02 | |
|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 | — | 2000-04-27 | |
|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 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 | — | 2000-04-20 | |
|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 | — | 2000-04-06 | |
|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测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 | — | 2000-03-31 | |
| 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收费公路的建设、养护、收费、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公路法》的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包括收费公路桥梁和收费公路隧道。 收费公路分为收费还贷和收费经营公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 — | 2000-05-16 | |
| 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管辖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是指防洪除涝、农田排灌、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骨干工程项目。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本省以中央投资和省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法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以市(含州,下同)、县(含市、区 | — | 2000-05-16 | |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 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 | — | 2000-03-30 | |
|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为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市 | — | 200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