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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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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的行为。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错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徐州市人民政府1999-02-02
四川省部队行动交通保障办法
为保障部队行动通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部队行动交通保障,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团以上建制部队(以下简称被保障部队)执行作战、战备执勤、演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时,地方人民政府为保证部队通行顺畅提供的保障服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部队行动交通保障(以下简称交通保障)适用本办法。 交通保障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交通保障工作是国防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保障
1999-02-07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 (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 (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
1999-01-18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灌区(以下简称灌区)。 本办法所称国有灌区,是指国家所有和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
1998-12-31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
1999-01-19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
1998-12-04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1998-12-16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依照法律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是适龄公民的义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主管全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军分区(含军事部,下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
1998-12-30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人们赋予个体地理实体的指称。包括: (一)省、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行署、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区、开发区、工业区、村、屯、街、路、胡同(巷)、楼栋、门牌,农、林、牧、渔场驻地等居民地名称; (三)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水库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四)山
1998-12-11
安徽省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桥养护、路政和收费管理。 铜陵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桥的公路工作,并委托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桥的公路行政执法职责。 公安、水利、港航监督、航道、渔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大桥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
199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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