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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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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2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6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拥
1998-07-20
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2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保障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并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家属,按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本规定所称的义务兵家属,是指义务兵的父母、义务兵自幼曾依靠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以及依靠义务兵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
1998-07-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采取向全区居民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其他补碘措施为辅的综合防治办法控制和消除碘缺乏危害。 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盐。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碘盐
1998-07-04
青海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处罚: (一)处以较大数额罚款,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 本办法
1998-06-29
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及军事技术器材。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省军区主管全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含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1998-07-08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为提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有效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安评工作)和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管理程序。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评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
1998-07-16
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警备区的领导下,由警备区司令部负责。 军分区、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1998-06-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范毕业生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的,由市和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办法》 第四条的职责划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第三条 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根据师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生均教育培养费用制定。 追缴数额按已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本规定中的服务年限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师范毕业生不按国家规定
1998-07-08
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这》)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教师对本办法 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办法》 第四条的
1998-07-08
安徽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赔偿义务机关是指: (一)纳入本省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
199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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