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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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均按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管理;农村的古树名木,由林业部门管理。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各级园林、林业部门应分级负责,对本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1998-02-17 | |
| 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保障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1998-04-01 | |
| 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查处伪造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章刻制经营和委托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区(市)公安机关是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章刻制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从事公章刻制经营的单位应当持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机关批准。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独立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要求的公章刻制设备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8-04-03 | |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 | — | 1998-04-20 | |
|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的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源节流并举、利用与重新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厉行节约用水。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部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 | — | 1998-04-13 | |
| 吉林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包括建设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点的木质、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以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 — | 1998-05-12 | |
|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两栖纲、爬行纲、鸟纲和哺乳纲的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省、县自然保护区。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商同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 | — | 1998-05-05 | |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 — | 1998-03-31 | |
| 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展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图书报刊和广告影视中插附的地图、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和审核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 | — | 1998-05-06 | |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为了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 — | 1998-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