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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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级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本省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投资的管理按照现 | — | 2023-11-07 | |
| 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决策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3-11-02 | |
|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追偿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路救助基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以及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 | — | 2023-11-03 | |
| 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乡镇(街道)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乡镇(街道)是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合 | 金华市人民政府 | 2023-11-07 | |
| 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23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1-03 | |
|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我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县(市、区)人民 | 辽阳市人民政府 | 2023-11-03 | |
| 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推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黄河、漳卫河、南水北调干渠以外的河道管理活动。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治理、管护并举、综合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的防洪、排涝、灌溉、调蓄、航运、生态等功能,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效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河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 聊城市人民政府 | 2023-11-02 | |
|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利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共享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公共财政投入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形成的基础性 | — | 2023-11-02 | |
| 盐城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燃气工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2023-11-06 | |
| 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冰雹、寒冷等所造成的灾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分层分级负责、分类处置、预警和响应一体化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制定和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2023-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