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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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推动新时代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扬州历史文脉,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将地方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及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1 | |
|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本条第一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 梧州市人民政府 | 2018-08-27 | |
|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201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1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等治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8-07-14 | |
| 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 | 威海市人民政府 | 2018-08-07 | |
|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护游泳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综合性水上乐园。 市和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职责。 游泳场所应当自觉履行相关卫生管理要求,诚实守信,规范执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 | 泰州市人民政府 | 2018-07-12 | |
| 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 为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水体长治久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维护、保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黑臭水体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综合施策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水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8-08-28 | |
| 沈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美化绿化、包市容秩序”的制度。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8-08-28 | |
| 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18年6月29日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18年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灯光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8-06-29 | |
|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建立健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三)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四)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8-08-15 | |
| 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依照本规定执行。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 | — | 2018-08-22 |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各管委会委托42项行政管理事项,向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四类“功能区”)各管委会委托91项行政管理事项。 委托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委托四类“功能区”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委托一批”的办法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省市县三级或者市县两级共同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别 | — | 2018-07-12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 | — | 2018-08-07 | |
|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8-07-29 | |
| 三亚市旅游厕所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市旅游厕所的改造和建设,规范旅游厕所的管理和服务,全面提升我市旅游服务品质和文明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范围内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厕所,是指在全市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街区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范围内修建的,主要为旅游者提供用厕服务的场所。 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按照谁建设谁监管的原则,由建设部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企业建设的旅游厕所由其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 |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18-08-08 | |
| 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散装流体物料运输、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网格化监管机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2018-08-23 | |
| 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保障办法(试行) 为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制定环境政策法规、监督环境执法、开展宣传教育等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活动。 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 | 宁德市人民政府 | 2018-08-28 | |
| 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18年8月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7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18-08-01 | |
| 拉萨市采砂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采砂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砂石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砂石是指河道砂石和非河道砂石。河道砂石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非河道砂石是指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和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8-06-29 | |
| 昆明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坚持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有关空间连通开发,优先用于防空防灾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8-08-02 | |
| 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一般管理区的养犬,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免疫管理的规定。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的工商业聚集区、人口稠密区、旅游景区等区域,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 淮北市人民政府 | 2018-06-26 | |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 | — | 2018-07-11 | |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保护农村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消防安全管理。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机构对农村消防工作实 | — | 2018-07-21 | |
|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 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 | — | 2018-07-11 | |
|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公开公正、高效便民、 | — | 2018-07-21 | |
|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景观环境、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供水机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再生水利用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8-08-15 | |
|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8-08-19 | |
|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 为促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强化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督导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实事求是、奖优惩劣的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考核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大数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18-06-27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 | — | 2018-08-16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 | — | 2018-08-16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但市、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 — | 2018-08-0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 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市、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要切实地负起责任,带头植树造林,认真做好组织 | — | 2018-08-0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及管理的海域从事气候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存和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其他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 | — | 2018-08-16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实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 | — | 2018-08-16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 | — | 2018-08-16 | |
| 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输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 | — | 2018-08-09 | |
|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 市及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用户分配系统应与城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含办公、商业用房,下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有线电视管道、管井及网络,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出资配套。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民意街、七一街,西至昆明街,南至中山路,北至长江路在内的公共区域。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交通管理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中山区人民政府做好步行街的各项管理工作。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是中山区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 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的聘用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但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本市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聘用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散装水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为保障和加快电网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网,包括高低压变电所(站)、输电线路和配电网络。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适用本规定。 市及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承担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电网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城建、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电网建设相关的工作。大连经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大连市气象局是负责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应依法做好防雷装置(含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下同)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管理工作。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视听资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市及县(市)、区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各类危险房屋。 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直管公房、拨用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有房屋,经鉴定结构严重损坏,承重构件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应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城镇危险房屋改造计划,审查重大治理方案和治理措施,监督检查危险房屋管理及其他有关重要事宜。城镇危险房屋的日常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对游客开放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以及其它专类公园。 市及县(市)、区城建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公园的主管机关,应组织所属公园管理机构,认真做好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城建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公园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是经国家和省、市批准设立,供人们休息、娱乐和观赏动植物及其他景观的公共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废弃物管理,维护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建设和日常生活中产生并需要丢弃和排放的固态、液态(不含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物质。 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特殊物资(以下简称特资)安全、准确、迅速地转运,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凡经大连口岸进出口的特资,其转运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均应执行本规定。 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口岸特运办公室负责。 大连市公安局及铁路、港口公安部门负责对特资转运车辆、库房的安全检查,以及对转运工作人员和其它特资转运安全保卫事项的审查。警卫部队负责对特资转运现场的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 特资托运单位必须按转运计划备货,其托运明细表和有关单证,应在计划装船的五天前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连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连火车站地区,是指大连火车站站南地区和站北地区的总称。站南地区是指由火车站站南广场起(含广场,以火车站二楼车道南沿垂直投影为界),向东经昆明街(含人行道和临街建筑,下同)、中山路、友好街,沿长江路回到火车站广场所围成的区域。站北地区是指由火车站北站房前沿广场向东经建设街、菜市街、双兴街、通海街、兴业街、云阳街,再沿建设街、车站生活服务中心楼回到火车站北站房前沿广场所围成的区域。 位于或者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大连港港口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出港口的各类车辆、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和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所称大连港港口区域,是指国家和省、市划定的大连港陆域和水域。 大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港口治安管理。大连港公安局具体负责大连港的港口治安管理工作。 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签发或认可的有效证件,并严格执行港口交通、消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3 | |
| 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以及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体现全面深化改革 | 亳州市人民政府 | 2018-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