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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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印章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兼营印章刻制业务及需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局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 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刻字厂(店)如需歇业、停业、迁移、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等,应在变更后按规定及时向原发证 | — | 1996-10-29 | |
|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正确处置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是: (一)尊重和维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及权利; (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保护)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 | — | 1996-07-17 | |
|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 | — | 1996-09-29 | |
|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定经济优惠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 开发区是所在城市、镇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 — | 1996-08-01 | |
| 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槟榔作为药品在医疗、药店等单位经销和患者食用的除外。 违反本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槟榔的,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食用槟榔的,由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有关单位应给予保密,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1996-09-24 | |
| 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航空口岸的综合管理,发挥航空口岸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航空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对外贸易、空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安全保卫及出入境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航空口岸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本市航空口岸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空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协调航空口岸的客货运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6-08-14 | |
|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 | 1996-08-05 | |
|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其他动力机械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但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不包括在内。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 公安 | — | 1996-07-26 | |
|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超过本规定确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的。 第四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在适用听证程序的过程中,认为本规定确定的罚款数额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提出供本系统适用的其他 | — | 1996-10-31 | |
|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方水电管理,加快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水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和促进地方水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方水电,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地方开发建设的中小型水电站及其配套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和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 | — | 1996-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