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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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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为了使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行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现将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拟订计划生育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审定颁布实施,并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同省计委编制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按《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
1991-10-03
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民族乡工作,促进民族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散居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左右的乡,可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可由一个少数民族建立,也可由几个少数民族共同建立。 民族乡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和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名称组成。 民族乡的建立,由所在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因特殊情况需要撤销或合并,按前款规定办理。 民族乡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
1991-11-26
上海市实施《民兵工作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全市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双重领导的制度。全市民兵工作由上海警备区负责。 区、县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地区的民兵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管理;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组织民兵完成战备、治安执勤任务;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拟制本地区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
1991-11-30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常年或季节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辖区内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一)审核申请开业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有关证书;(二)
青岛市人民政府1991-08-30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公有房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草拟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公有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本市公有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四)监督、指导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管理、经营公有房产的活动;(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六)处理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七)受理有关公有房产的行政复议案件;(八
青岛市人民政府1991-09-07
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人物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是有益当代、垂训后世的宝贵财富。为加强人物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人物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物档案,系指著名人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人物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凡其生平活动材料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有科学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在本市生活或工作过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1991-08-31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保护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贯彻协商为主,分级调处,有利生
1991-11-04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本省森林火灾
1991-12-14
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国防教育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意识教育,是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其它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教育应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
1991-10-19
北京市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和有军事设施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问题。 三、检
199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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