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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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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距离为10至300米内,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道路和场所属于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周边距离的范围: 天安门广场以西至六部口北口的西长安街路段,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侧路,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与西交民巷交叉路口以东的西交民巷路段; 府右街、文津街、南长
1990-01-11
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的下列测量标志,均属于本办法保护范围: (一)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者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有关设施,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的观测台墩、指示碑、地上木质或者钢质觇标,地下标石标志;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工程测量、水文测量、形变测量、境界勘测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 (二)测绘单位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
1989-09-26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含违法收入,下同)和赃物变价款。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包括同级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司)、直属机构、非常设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执法任务的本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央在鄂承担执法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机关”,是指本省境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
1989-10-26
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
为调动社会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我省境内利用贷款、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经省政府批准,即可在建成通车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收取的通行费只准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费用以及收费的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通行费的收取工作由省交通厅领导,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
1989-09-20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坟地。建立遗体公墓,仅限于回民聚居区,其他地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 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 公墓用地由举办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 建立公墓应从严控制,并须征得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公墓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
1989-12-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 1.国宾来陕西临时下榻处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2.西安火车站以南广场及东、西八路口以北的解放路路段以东、以西各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3.宝鸡火车站以南二百零三米、由西端向东长度二百七十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
1990-04-30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省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989-09-30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广泛、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人民群众监督,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
唐山市人民政府1990-07-09
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关系到国家主权、国际交往、民族团结、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以及具有行政区划名称意义的街道和办事处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以及具
1989-11-18
云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湖泊、江河、水库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地、州、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幅
198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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