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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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十一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 | — | 2017-12-11 | |
|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 | — | 2017-12-11 | |
|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已经2011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7日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日省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2017-12-01 | |
|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及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 | — | 2017-12-01 | |
| 安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在安康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权限和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 安康市人民政府 | 2017-11-15 | |
| 安阳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燃煤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依法实施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监督实施洁净型煤替代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建 | 安阳市人民政府 | 2017-11-23 | |
| 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 | 蚌埠市人民政府 | 2017-12-06 | |
| 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中环线以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市区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蚌埠市人民政府 | 2017-12-02 | |
| 本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主要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设备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保障畅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17-12-11 | |
|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7-12-08 | |
| 滁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一)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作具体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政府规章的;(三)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四)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 | 滁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1-29 | |
| 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活动,完善急救医疗体系,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急救医疗活动及其指导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以下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本办法所称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机构)为院前急救机构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7-11-18 | |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 2017-12-01 | |
| 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1-17 | |
|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高效有序、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 — | 2017-12-01 | |
| 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2017年12月7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代市长:秦春成2017年12月8日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对政府规章的立法 | 桂林市人民政府 | 2017-12-08 | |
|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展现城市独特韵味,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民生、节约能源、美化环境的原则。城市照明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塑造城市独特形象,提升国际化水平。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照明主管部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2-13 | |
| 菏泽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四)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2017-12-11 | |
|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 | — | 2017-11-30 | |
|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 | — | 2017-11-21 | |
|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建设、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 | — | 2017-11-16 | |
|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文物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等考评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2017-12-07 | |
|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 | — | 2017-12-12 | |
| 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 第4号《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八届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地世代相传并被公认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 | 淮安市人民政府 | 2017-12-05 | |
| 嘉峪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指定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2017-11-22 | |
| 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 | — | 2017-12-04 | |
| 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用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不含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 锦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1-30 | |
| 锦州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场所及其设施。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包括:(一)住宅类建筑物;(二)公共类建筑物(包括商业类建筑物、办公类建筑物、文体类建筑物、教育类建筑物、医院类建筑物、游览场所类建筑物等)。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人防、城管、公 | 锦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1-22 | |
| 锦州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财政、交通、公安、农业、住建、气象、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 锦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1-22 | |
| 锦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且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湿地分为沼泽、湖泊、河流、库塘、滨海等类型。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 | 锦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1-22 | |
| 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11月2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裴伟东2017年11月13日 为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市、 | 辽阳市人民政府 | 2017-11-13 | |
| 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受)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家庭装修和店面经营户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包含有毒有害危险废物。 市、区 | 宁德市人民政府 | 2017-11-14 | |
|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收存、信息共享的原则,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馆库建设、人员配置、管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7-11-21 | |
|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群众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自然灾 | — | 2017-12-08 | |
| 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及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政府及各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 — | 2017-11-17 | |
| 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以及封闭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航水域,是指由设区的市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封闭水域是指与外界不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等水域。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便利交通的原则。 县级以上 | — | 2017-11-23 | |
| 山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收保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县级 | — | 2017-12-01 | |
| 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勘查、设计、治理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 | — | 2017-12-01 | |
|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分类管理) 本市对传染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对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乙类、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针对疾病特点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工作机制) 本市传染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政 | — | 2017-11-29 | |
|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 | — | 2017-11-27 | |
|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 | — | 2017-11-28 | |
|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和实物模型等商业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贴、悬挂户外商业广告的行为。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 | 威海市人民政府 | 2017-12-08 | |
| 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 | 梧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2-10 | |
| 武汉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解决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7-11-22 | |
|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营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7-12-08 | |
|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从事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 | 宜昌市人民政府 | 2017-11-21 | |
| 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管理和服务,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国家档案馆遵循统筹规划 | — | 2017-11-20 | |
| 郑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规范和加强地方志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宣传推广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1-21 | |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和现代产业聚集区建设,积极推动结构调整,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形成符合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的制度创新体系,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7-11-25 | |
| 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以及提请有权机关批准的决定草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 | 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17-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