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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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协调,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的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 | 邢台市人民政府 | 2023-08-31 | |
|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等受所在地区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3-09-01 | |
| 泰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报告、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2023-09-07 | |
|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9月4日深圳市政府七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覃伟中2023年9月7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09-07 | |
|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 | — | 2023-09-04 | |
|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 | — | 2023-09-02 | |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解决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修建防 | — | 2023-09-04 | |
|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二)不按照规定 | — | 2023-08-25 | |
| 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广场、体育场、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 (五)大道、路、街、巷、里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 | — | 2023-08-28 | |
| 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粮食储备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及其成品粮,油料及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社会责任储备是指规模以上粮食加工、 | — | 2023-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