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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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者规范地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 | 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23-06-07 | |
| 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大通湖湖泊水质,充分发挥大通湖湖泊涵养水源、蓄洪抗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大通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涵盖大通湖区河坝镇、千山红镇、金盆镇、北洲子镇全域,南县华阁镇、明山头镇、乌嘴乡、青树嘴镇、茅草街镇行政管辖范围的涉大通湖流域部分,沅江市草尾镇、黄茅洲镇、阳罗洲镇、四季红镇、南大膳镇行政 | 益阳市人民政府 | 2023-06-03 | |
| 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内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还应当遵循《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目标评价考核,将开展 | 温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6-12 | |
| 江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城乡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2023-06-14 | |
| 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协助、信息共享、税收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 | — | 2023-05-29 | |
| 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为加强消防水源的管理,确保本市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建筑配建的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范等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5-25 | |
| 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9日十七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市长丁晖2023年6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包括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23-06-06 | |
| 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项目逐级审核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3-06-10 | |
| 潮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符合规划要求,由市场开办者依法登记设立,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投资开办农贸市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6-09 | |
|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中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