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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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噪声污染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对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负责对其他行政执法单位提供噪声认定技术支持。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 | 随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5-06 | |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 | — | 2024-05-08 |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自治区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坚持和发展 | — | 2024-05-08 | |
|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4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5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旅游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 | 池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5-08 | |
| 成都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备案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为了加强行政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备案原则)行政备案 | 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24-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