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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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古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古城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古城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品质和彰显古城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古城区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活动。潮州市古城区范围按照潮州市古城区详细规划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潮州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古城区内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4-27 | |
|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活动。保护区位于雷州半岛的西南部,地处徐闻县境内,分布在角尾乡、迈陈镇、西连镇的西部海区。具体范围、面积和功能分区以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公布为准。 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维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并妥善处理与当地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2023-04-24 | |
| 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扬革命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革命遗存,是指革命遗址以及可移动革命实物。革命遗址依照《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所规定的范围确定。可移动革命实物是指近代以来,革命历史事件、人物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在移动中改变其原来形态的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的调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4-24 | |
| 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利用专业技术,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住宅装饰装修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家庭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住宅室内或外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公共建筑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2023-05-01 | |
| 日喀则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管理办法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理性消费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养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餐饮浪费行为,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或者不必要的废弃等行为。 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坚持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监督检查等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 2023-04-28 | |
|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 | 2023-04-27 | |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05-04 | |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05-04 | |
|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使用和处分、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流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05-04 | |
| 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一体、系统推进的原则。 市、区( | 鹰潭市人民政府 | 2023-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