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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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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中卫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形式。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
中卫市人民政府2016-09-30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丹阳、扬中、句容三个辖市除外)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开展城市绿化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6-10-29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长王洪斌2025年1月10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对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10-28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以及对政府规章的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根据前款制定的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10-28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
2016-10-17
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为了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
2016-09-22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
2016-10-20
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保”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保”
襄阳市人民政府2016-10-11
西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饮用水水源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本办法所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人口不足1000人的供水水源。 饮用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6-10-31
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要被追究的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各地
2016-10-18
西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了全面、客观、系统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自治区志、地(市)志、县(市、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自治区年鉴、地(市)年鉴、县(市、区)年鉴。
2016-10-23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0-11-1718:44:40来源:乌鲁木齐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6-10-21
铜陵市现场救护办法
为了鼓励和规范现场救护行为,提高现场救护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抢救伤病员,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救护及相关培训服务、设备配置、救护保障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现场救护,是指在医疗区以外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意外伤害情况时,在医疗急救机构救护前,现场救护者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伤)者实施基础性急救或者将患(伤)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行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现场救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6-10-24
省人民政府关于向民族自治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下放11项行政许可事项,19项其他省级管理权限。各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要主动衔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民族自治州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工作脱节。
2016-10-05
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经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10-2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1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10-27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出行便利,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公路及公路用地、城市道路(以下统称为道路)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文字或者其组合指示公共服务设施方向、位置的指示牌,是道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
2016-09-22
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防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乡
2016-10-27
三亚湾滨海公园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三亚湾滨海公园(以下称滨海公园)的生态环境,促进滨海公园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热带海岸特色人居环境,提供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滨海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滨海公园是指以光明路与三亚湾路交叉口为起点,以御海路与三亚湾路交叉口为终点,从最低潮位线至三亚湾路(不含三亚湾路)之间的区域,包括滨海绿地、沙滩、沙坝、沙丘、沙堤、广场、道路和建筑物等。 滨海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优先保护、合理利用、共同治理、持续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10-11
南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促进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遗产,包括龙江船厂遗址、浡泥国王墓、郑和墓、洪保墓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真实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10-13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
2016-10-19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和工程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段分水口门以下,输送、配置、调度南水北调分配水量的供水工程。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调度、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省
2016-10-11
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 (一)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 (二)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三)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
2016-10-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市对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进行调整。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218项、备案80项,省委托管理行政许可14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备案5项,按程序转报的行政许可29项,下放行政许可70项、备案12项,取消行政许可21项、备案9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原审批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09-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野生植物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他野生植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野生植物。 县级以上林业、农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业务工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下列事件: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树蔸(含树根,下同),包括采伐林木后剩余的伐根和自然枯死的树蔸。 本规定所称树木,是指野外采挖的天然乔、灌树木,包括幼树和树桩。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树蔸树木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树蔸树木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下列区域为树蔸树木禁挖区: (一)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和其他与国防交通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邮电通信、渔业船舶等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把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港口、机场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养犬区。 在禁养犬区内因科研、警卫等特殊需要养犬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在禁养犬区外的其他区域养犬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圈养或者栓养。禁止携犬入公共场所(杂技犬例外)。所有准养的犬只,犬主必须遵照当地兽医防疫部门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料和清洁车用能源,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加强繁殖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是发展我区海洋渔业的重要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作出部署,采取
2016-09-26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和用户以及与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城乡电网规划编制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客运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其他客运。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客运安全管理信息服务,方便客运经营者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营运客车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违法信息、事故信息。 道路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2016-1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
2016-10-05
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本省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总结涉诉原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级行政机关
2016-10-31
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2016-11-03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检查应当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随机抽查是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
2016-11-03
抚顺市路矿厂铁路车辆交接办法
为保障我市专用铁路运输秩序,加强车辆交接管理,减少车辆破损,特制定本办法。 凡经铁路大官屯站、矿业集团运输部大集站到达本市各企业进出的铁路车辆,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交接。 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铁路车辆交接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铁路车辆经铁路大官屯站到达矿业集团运输部大集站后,矿业集团运输部安排列检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存在配件缺失、损坏,车辆有裂纹等故障情况的,矿业集团运输部列检人员填记车辆交接故障记录,及时交大官屯站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由大官屯站做好故障车辆的后续工作。 到达列车过轨解体后,矿业集团运输部
抚顺市人民政府2016-11-03
抚顺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为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二)人事任免的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
抚顺市人民政府2016-11-03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
2016-10-21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
2016-10-10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市场机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
2016-09-30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包括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更正。 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 户口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民
2016-10-28
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制定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
鄂州市人民政府2016-10-10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6-09-28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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