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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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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4月6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21日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2023-04-21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
2023-04-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
2023-04-10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
2023-04-10
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栽种、养护树木花草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公众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市、区(市)人民
烟台市人民政府2023-04-17
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洪有关的活动。 防洪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
咸宁市人民政府2023-04-20
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监测数据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归集、共享、开放、评价机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4-12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4-18
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固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7日固原市人民政府第五届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2023年4月12日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道路旅客交通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车辆以及公共汽车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
固原市人民政府2023-04-12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固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组成。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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