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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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自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6年8月31日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 | 自贡市人民政府 | 2016-08-31 | |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 为提高征收土地工作效率,规范征收土地程序,市人民政府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我市征收土地工作实行委托制度。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土地征收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的征收土地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接受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二)拟订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6-08-20 | |
|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经济功能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6-09-21 | |
| 枣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6年8月3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规章质量和制定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 枣庄市人民政府 | 2016-08-31 | |
| 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 | — | 2016-08-25 | |
|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为促进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一)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 (二)前项规定以外,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区域内单体建 | — | 2016-08-12 | |
| 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除已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之外的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户外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9-14 | |
| 延安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 | 延安市人民政府 | 2016-08-01 | |
| 新余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 | 新余市人民政府 | 2016-09-19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 为了推动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有序开发建设,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划纳入国家能源局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风电、光伏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组织编制火电项目和风电、光伏基 | — | 2016-08-22 | |
| 西宁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6-08-05 | |
| 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交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通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本办法所称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内专门施划的,在特定时段内供公交车(含校车和19座及以上大客车,下同)通行的车道。公交专用车道设施包括道路、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通行信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6-08-26 | |
|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分为 | — | 2016-09-21 | |
| 遂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遂宁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遂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6年7月19日遂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 | 遂宁市人民政府 | 2016-07-19 | |
| 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宅小区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以及街区制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具体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宿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8-12 | |
|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筹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8-16 | |
|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 | — | 2016-08-13 | |
|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以 | — | 2016-09-01 | |
|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 | — | 2016-08-25 | |
| 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省内外、境外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业性、地方特色、国家意义或者国际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 | — | 2016-09-11 | |
| 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 为了推动环境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技能,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教育活动。 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公众参与、主题突出、分类实施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环境教育规划。环境教育规划应当明确教育主题、教育内容、部门分工、组织形式、保障措施、检查考核等事项。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环境教育规划,将环境教育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6-08-29 | |
| 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 为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乘车安全,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含电车,下同)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轨道交通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驾乘人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 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内候车;车辆未到站,不得要求驾驶员站外停车;到达终点站应当按照要求全部下车。 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和扶牢,并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6-09-01 | |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州长冯仕文2016年8月28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规范州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16-08-28 | |
| 宁德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宁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宁德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程序,提高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效率,保证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可以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 | 宁德市人民政府 | 2016-07-28 | |
| 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流通发展,服务生产生活,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生活提供商品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消费与服务民生相衔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遵循规划引导、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业态优化,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加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6-09-02 | |
| 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16-08-19 | |
| 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已经2016年8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市长2016年9月9日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 | 柳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9-09 | |
| 荆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为防止秸秆露天焚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小(大)麦、玉米、棉花以及其他农作物的茎叶及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 | 荆门市人民政府 | 2016-08-18 | |
| 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拥军优属工作领导负责制。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行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拥军优属任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部队建立联系制度,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部队建设中的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制度,帮助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规定 为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确定处罚的权限。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乡村绿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乡村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巩固绿化美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绿化是指乡村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系统公共绿化,村、屯内外田边、水边、路边以及村、屯周边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绿化,村、屯内房前屋后的绿化,乡、村、屯公路的绿化。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部署、指导本辖区乡村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乡村绿化的协调、组织工作。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各种室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停放车辆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停车场所。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协调各部门在停车场管理中的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集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各城区(包括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计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未经城市排污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再缴纳城市污水排污费。 市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实施工作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为规范供热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热源的法人单位;(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财产,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震与火山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与火山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与火山监测的体系建设,建立地震与火山监测、预警、信息传输 | — | 2016-08-29 | |
|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8-16 | |
| 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6月16日贵港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25日起施行。市长:农融2016年8月25日贵港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目录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市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6-08-25 | |
|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 | — | 2016-08-29 | |
|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 | — | 2016-08-23 | |
|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 | — | 2016-08-30 | |
| 抚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抚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部分涉及机构表述的条款予以修改。将 第一款、 、 第一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款、 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一款、 中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将 第二十三条中的“法制机构”修改为“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抚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6年8月24日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8-24 | |
| 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9-05 | |
|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居住证管理,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 | — | 2016-08-08 | |
| 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6-09-09 | |
|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 | — | 2016-09-12 | |
| 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 为加强住宅用房管理,保障居民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省房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用房是指本市城区内按民用住宅设计建筑的各类产权的房屋。凡改变住宅用房使用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的管理工作。公安、环保、文化、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的管理工作。 住宅用房改变用途必须符合下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6-09-14 | |
| 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完善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6-09-14 | |
| 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鞍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统一负责鞍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房屋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6-09-14 | |
| 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供热水平,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提供的公共采暖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鞍山市住房和城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6-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