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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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以及对竣工验收合格前在建住宅(以下简称全装住宅)的外表或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骨干带头作用,依据《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市级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由市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企业人员称劳动模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称先进工作者。 市总工会负责职工劳动模范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工会、市对口各单位工会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职工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可适时命名表彰。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的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木材及其制品、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橡胶、塑料、动物杂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控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邯郸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为实施土地储备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临时居住、滞留、途经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另行规定。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邯郸县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邯郸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为加快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市、县(含武安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是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文明城市,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游园、绿地、车站、户外广告、河道及其他设施的灯光亮化设施。 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实行政府支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坚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安排、决策与残疾人有关的事项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防止餐厨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的厨余废弃物,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