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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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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运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卫生、价格、质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二次供水应当按照统一规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3-30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方针,优化城市供热资源配置,鼓励开发和利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3-30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衣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3-30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和净空保护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综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3-30
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规范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热计量装置进行用热量计量的集中供热方式。计量内容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供热单位、房地产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3-30
邯郸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3-30
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
为使制定邯郸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拟定邯郸市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规章和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适用本规定。 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一)法律、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市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四)本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3-30
邯郸市行政调解办法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在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调解。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保障行政调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本系统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3-30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内容;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3-30
邯郸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和受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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