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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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 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5-12-26 | |
| 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2-17 | |
| 徐州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促进公众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公众移动通信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终端设备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台(站),包括独立式、附设式宏基站和室外、室内分布系统。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2-15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监管、社会广泛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 | — | 2015-12-31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于2015年12月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5年12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地与澳门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5-12-29 | |
| 西藏自治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设备、仪器、装置、专用场地场所、监测标志、数据通信传输系统设施及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效能的各种相关因素。 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是 | — | 2015-12-09 | |
|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2月1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5-12-15 | |
|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行政服务项目不再纳入权力清单管理。经过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进行清理,部分清理结果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18项行政服务项目直接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其中5项行政服务项目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后即行下放),14项行政服务项目合并后转为5项行政许可项目,12项行政服务项目并入原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 — | 2015-12-21 | |
| 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 为保证医疗用血的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实行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社会团体无偿献血、个人储血、互助献血相结合的原则。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5-12-24 | |
| 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棋盘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风景区范围内的居民,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风景区范围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为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此范围立碑刻文,标明界区,在风景区周边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在风景区外围,划定保护地带。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5-12-29 | |
|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已经2015年8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5年12月4日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2015年8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管理,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特殊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的申请、核定、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政部门主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5-12-04 | |
| 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京杭运河航运污染,保护水域环境,保证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所辖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以下简称京杭运河)航运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京杭运河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协调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 — | 2015-12-18 | |
|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为防止一次性塑制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宾馆、饭店、酒楼、招待所、饮食餐馆、食品摊点、单位内部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饮食工商户在经营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阶段具体体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价值规律,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厦门市地震局负责本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地震监测及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市政、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理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地方预算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实现预算收支平衡,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 为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社区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工作辖区范围内的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 社区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 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机构(以下简称“市测绘机构”)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相应测绘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 为在厦门实施自由港某些政策,简化手续,方便外国人进出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特区的繁荣发展,做好特区旅游签证及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外国人从境外前来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经商、贸易,可凭有效护照直接向厦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特区旅游签证。 厦门口岸不受理持特别、官员、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特区旅游签证的申请。但同我国政府签订有关签证协议的国家人员入出境,按协议执行。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入境人员,口岸不受理特区旅游签证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特区旅游签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5-12-24 | |
|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5-12-24 | |
| 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划建设青岛蓝色硅谷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区,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发展活力,根据法律法规和《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 核心区以海洋科技创新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运用国际视野,突出区域特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创新驱动、高端发展、开放引领、生态优先、海陆统筹,着力实施重大推进工程、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创新运营管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5-12-09 | |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 | — | 2015-12-06 | |
| 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开展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 — | 2015-12-16 | |
|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经济建设、公共安全和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迁建、更新和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 | — | 2015-12-28 | |
|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 | — | 2015-12-22 | |
|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 | — | 2015-12-29 | |
|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高效、有序,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 | — | 2016-01-08 | |
|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 | — | 2015-12-16 | |
| 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 | — | 2016-01-01 | |
|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其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行政 | — | 2015-12-07 |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186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取消9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1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规范86项,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 | — | 2015-12-29 | |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 | — | 2015-12-22 | |
| 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15-12-25 | |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南沙片区)的发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58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由其在自贸区南沙片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市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自贸区南沙片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对下放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管理权限目录进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2-08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保障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以及信息共享等机制,协调解决相关规划制定调 | — | 2015-12-10 | |
| 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加强生态景观林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景观林带,是指在江河两岸、沿海海岸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具有生态保护和观赏功能的森林绿化带。 生态景观林带的具体范围由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确定。 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共建;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三)整合资源、优化提升; (四)统筹 | — | 2015-12-23 | |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 | — | 2016-01-04 | |
| 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名称;(三)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名称;(四)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名称;(五)公共文化设施名称;(六)住宅区(楼)、商业建筑名称;(七)建筑楼门牌编号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市民政部门(或者地名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5-12-21 | |
| 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实 | — | 2016-01-04 | |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 | — | 2016-01-04 | |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 | — | 2016-01-04 | |
|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行政活动。 全市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执行。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 | — | 2015-12-28 | |
|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 | — | 2015-12-25 | |
| 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或者成果转化,提供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技 | — | 2016-01-05 | |
| 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促进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本溪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称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本溪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申请立项、调研、起草、提请审议等工作适用本规定。规章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15-12-29 | |
| 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建设工程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市、自治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水利、交通、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地震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15-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