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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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或者半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稳定化、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3-03-23 | |
| 咸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建设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通过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办法所称海绵设施,是 | 咸宁市人民政府 | 2023-03-21 | |
|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依法划定的区域。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3-03-27 | |
| 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的整治、建设、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其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柏林镇辖区为界,东、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 中心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 | 十堰市人民政府 | 2023-03-23 | |
|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03-29 | |
|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计划、承储、购销、轮换、储存、动用、费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级储备粮分为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责任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任务而储备的粮食,实行市人民政府总体计划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03-28 | |
| 攀枝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活动。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本办法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2023-03-29 | |
| 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 为维护我市重要区域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要区域是指下列场所和范围:(一)中共邯郸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邯郸军分区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二)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三)邯郸市长途汽车站、邯郸火车站、马头飞机场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四)邯郸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五)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期间,其会场所在地和会议代表驻地周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29 | |
| 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工程安全,维护河道卫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河道、沟渠、湖泊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城市河道管理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环境卫生和工程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基本建设的整体规划,纳入目标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殡葬管理应当坚决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山区为土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