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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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片区)。 横琴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效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打造与拉美国家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平台,培育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立投资自由、贸易便利、监管到位、服务高效、有力促进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5-11-06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所在地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纳税 | — | 2015-11-17 | |
| 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1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5-11-09 | |
|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5-11-2717:13:53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5-11-27 | |
| 乌鲁木齐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15-11-2717:15:46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有害生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5-11-27 | |
|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 | — | 2015-11-20 | |
|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用于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和后勤服务等事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 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高效务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 | — | 2015-10-14 | |
| 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 为了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资源、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剧院、戏台、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1-12 | |
|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为加强登山管理,促进登山活动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登山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登山活动是指开展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登山者是指开展登山活动的团队及个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与旅游、文化相融合,将登山活动与促进全民健身等体育运动相结合,推动全省登山等体育健身消费及体育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登山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 | — | 2015-11-09 | |
| 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按照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的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房产主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5-11-17 | |
| 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事项,适用本办法。 防灾减灾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防救并重、社会互助的原则。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市防灾减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5-11-17 | |
|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于2015年8月31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5年10月13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2015年8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对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深圳标准”、“深圳质量”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5-10-13 | |
|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公开主 | — | 2015-11-16 | |
|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建设施工(包括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本办法适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区市城区内的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中转、异地回填、消纳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其中进行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执行。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废弃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5-12-01 | |
| 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镇(乡)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5-11-24 | |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5年10月28日附件: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5-10-28 | |
|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5年10月27日附件: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5-10-27 | |
|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5-11-17 | |
| 南京市环境教育促进办法 为了推动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教育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环境道德、环境法制、环境科普知识,以增强环境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技能、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教育活动。 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全民参与、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普及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环境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5-11-17 | |
|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5-11-30 | |
|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5-11-26 | |
| 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5-11-30 | |
| 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四)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 | — | 2015-11-02 | |
|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清扫保洁、混凝土砂浆搅拌、燃煤发电产生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栽植、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地表裸露产生粉尘等颗粒物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市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15-10-16 | |
| 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 | — | 2015-12-02 | |
| 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 出生缺陷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 | — | 2015-11-20 | |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工 | — | 2015-11-23 | |
| 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1-24 | |
|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1-24 | |
|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的出租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1-20 | |
| 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适用本办法。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1-24 | |
| 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为规范本市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管辖下列专利案件:(一)发明专利案件;(二)涉外案件;(三)跨区域专利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区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市、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市、区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社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含有多个业主,其中专有部分由业主单独所有,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所有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有共同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区分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工作是指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等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适用本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2-01 | |
| 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有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轮椅车,其属性是非机动车。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和道路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0-12 | |
|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市及区(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5-10-10 | |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 为了加强对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日战争遗址(以下称抗战遗址)是指反映抗日战争历史,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除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个等级,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抗战遗址认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定 | — | 2015-10-21 | |
|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 | — | 2015-10-14 | |
| 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15-12-01 |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 — | 2015-11-24 | |
| 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养犬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具体承办。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5-10-08 | |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实施《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建立港口规划、建设与管理协调机制,推进港口综合物流发展。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港口发展战略和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航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港口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港口岸线使用、港口经营资质的 | — | 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