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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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汕尾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31日八届汕尾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郑海涛2023年3月9日汕尾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规划、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2023-03-09 | |
| 兰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23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动力,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城市竞争力,促进“精致兰州”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城市空间形态、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改造、整治和重建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的建设区域,可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3-15 | |
| 拉萨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23-03-08 |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尔滨新区(以下统称“两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政府经研究,决定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39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赋予哈尔滨新区15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按照“谁赋权、谁主责”的原则,省直部门要承担赋权移交的主体责任。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要主动与“两区”管委会对接赋权工作,按照“成熟一批、赋权一批、承接 | — | 2023-03-09 | |
| 鄂尔多斯市气象管理办法 第2号《鄂尔多斯市气象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2023年2月22日鄂尔多斯市气象管理办法 为规范气象活动,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变化应对和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教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2023-03-10 | |
| 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信息的登记管理。本办法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就业的户籍人口、非户籍人口。本办法所称的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居住信息、就业信息和失业信息。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登记便利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23-03-17 | |
|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 客运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营造文明、和谐的司乘关系和行业氛围。 引导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 市交通主管部门 | — | 2023-03-03 | |
| 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提高数字政府建设、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本办法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3-09 | |
|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3-09 | |
| 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管理活动。 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部门指导、属地保障的工作原则。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协调铁路沿线安全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置铁路沿线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相关责任, | — | 2023-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