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每页
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住宅等建设施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5-07-01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
2015-05-13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2015-05-13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适用本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未通过安全生产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2015-05-13
西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
2015-05-13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和互联网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是指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等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互联网用户的企业注册信
2015-05-13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
2015-05-13
无锡市公园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公园管理办法(2015年5月15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娱健身、科普教育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公园的具体名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5-05-15
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2015年6月3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1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车站地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车站地区的管理以及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车站地区,是指无锡火车站南广场、北广场、中央汽车站及其周边和地下区域,具体范围为:通江大道勤俭桥至高墩桥以西,高墩桥至亮坝桥河道以北,亮坝桥至兴昌桥河道以东,兴昌路(不含)兴昌桥至惠勤路口以南,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5-06-15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15-07-0613:19:11来源:司法局(201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5-07-0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
2015-06-20
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产品流通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销售或使用生猪产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业地区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畜
2015-06-20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加强储备粮管理,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从事和参与各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中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各级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
2015-06-20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
2015-06-20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以下简称节能监测)是指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节能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及社会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活动的总称。 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生活用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监测机构是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提供技
2015-06-20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
2015-06-20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获得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而进行的收费。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乱收费行为依据各自职权进行处罚。 对
2015-06-20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
2015-06-20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
2015-06-25
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费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
2015-07-01
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及主要部件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出的电梯种类及主要部件。个人或者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06-11
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法治、创新、服务、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本级政府派出行政机构,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06-03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1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5年5月13日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15年4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05-13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7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5年7月4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07-04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 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
2015-05-22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
2015-05-22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森林的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管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林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2015-05-22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公路规划并符合规定建设标准的乡道、村道,包括乡道、村道范围内的桥梁、隧道和涵洞。 乡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行政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以及
2015-05-22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设置原则) 公共文化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置市文化馆和区(县)文化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街道(
2015-05-22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书刊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包括市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图书馆。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
2015-05-22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
2015-05-15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电源线路、后备电源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
2015-05-22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口客运站的管理,规范港口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港口客运站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港口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上海港口范围内客运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客运站含义和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在上海港口范围内提供客船靠泊与离泊服务,并为乘客提供候船与上下船服务的场所。 客运站分为以下五类: (一)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提供服
2015-05-22
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三)符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
2015-05-14
山东省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
为了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震减灾知识,是指与防震减灾相关的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技能等各类知识的总称。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纳入防震减灾
2015-05-21
内蒙古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气候资源,是指大气中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风、云水、热量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
2015-06-30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015-06-29
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推进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的资金投入,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05-15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
2015-06-23
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
2015-06-08
吉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
2015-06-09
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防雷减灾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开展防雷减灾,应当坚持预防为
2015-06-10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察等部门
2015-07-16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服务管理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相分离,由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已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退休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5-07-01
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 、 、 第(五)项和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停止执行的《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第十六条(开办集邮品交换市场的申请和条件) 凡需开办集邮品交换市场的,必须向市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二)有所需的资金和营业、停车等设施; (三)有具体的管理章程; (四)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行
2015-05-22
关于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赋权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赋权。 一、总体要求根据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提速增效为出发点,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赋权,加快形成权责明晰、运转高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06-16
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和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类、拆解、循环利用、安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
2015-06-05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
2015-06-18
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构建“信用福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体工商户以及
2015-06-24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1.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合同纠纷; 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6.土地
2015-06-01
显示 48514900 条,共 7977